研究药物:LZM009 (I期)
试验类型:单臂试验
试验题目:一项多中心、开放性、评估 LZM009 在中国晚期恶性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、耐受性、药代动力学特征和初步疗效的 I 期临床研究
适应症:二线及以上晚期实体瘤(例如消化道肿瘤、非小细胞肺癌、尿路上皮癌、鼻咽癌等)
入选标准
1、年龄 18 周岁及以上,男女均可。
2、ECOG 评分:0~1 分。
3、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晚期实体瘤(第一阶段以消化道肿瘤、非小细胞肺癌、尿路上皮癌、鼻咽癌、肾细胞癌为主,第二阶段目标瘤种(消化道肿瘤、非小细胞肺癌、尿路上皮癌、鼻咽癌)及具体入选标准见入组标准。
4、无法切除或已发生转移的晚期实体瘤,标准治疗失败或不耐受(疾病进展,或无法耐受化疗、靶向治疗以及除对 PD-1/PD-L1 以外的其它免疫治疗等),或缺乏有效治疗方法的患者,第二阶段除本条上述规定外,目标瘤种具体入组标准如下:
a) 消化道肿瘤
b) 非小细胞肺癌
i.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为非小细胞肺癌(NSCLC)、并且为 IIIB 期/IV 期肿瘤;
ii.既往接受含铂类化疗方案后疾病进展或不耐受;
iii.受试者提供 EGFR 突变和 ALK 易位状况的诊断资料,且结果须均为阴性;
c) 尿路上皮癌
i.允许纳入的类型包括移行细胞癌及移行细胞/非移行细胞混合癌;若纳入混合癌,主要细胞学发现应为移行细胞,不允许纳入泌尿道非尿路上皮癌;接受一线含铂类化疗(顺铂或卡铂)后肿瘤进展或复发(或曾接受切除术后 12 个月内复发);既往接受全身化疗不超过二线;若受试者(如三线治疗患者)在既往铂类化疗后,最新化疗为非铂类,且出现进展/复发,亦允许纳入;
ii.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尿路上皮肿瘤(包括肾盂、输尿管、膀胱、尿道);
d) 鼻咽癌
i.经组织学确诊的鼻咽癌患者,非角质分化型或未分化型鼻咽癌(既往接受铂类化疗),原发转移性鼻咽癌(2010 年第 7 版 AJCC 鼻咽癌 TNM 分期系统定义的 IVc 期)或不适合局部治疗的复发性鼻咽癌。
5、受试者对于一线全身化疗不能耐受,不耐受的标准包括(满足 1 条或以上即达到标准):
a) 身体主要器官功能经医生评判无法承受一线标准治疗;
b) 患者接受一线标准治疗时出现 3-4 级不良反应;
c) 患者拒绝接受一线标准治疗等。
6、按照 RECIST 1.1 标准,受试者必须有至少 1 个可经 CT 或 MRI 检查的可测量靶病灶。
7、筛选期可提供肿瘤组织蜡块或病理活检切片白片,或允许在筛选期进行肿瘤组织活检取材(用于检测 PD-L1 表达以及浸润淋巴细胞情况),或可在筛选期提供符合标准的 PD-L1 表达情况的书面检验报告。
8、预计生存期≥3 个月。
9、患者可有脑/脑膜转移史,但必须在研究开始(第一次给药)前经过局部治疗(手术/放疗),并且临床稳定至少 1 个月(允许之前使用皮质类固醇药物,但试验期仍需同步系统性使用皮质类固醇药物的患者需排除)。
10、主要器官功能正常(在入组前 14 天),即符合相关实验室检查标准,部分实验室指标符合下述标准(14 天内)
a) 血常规
i. 血红蛋白≥ 9.0 g/dL 或 5.6 mmol/L,评价 7 天内未接受过输血,且对促红细胞生成素(EPO)不依赖;
ii. 中性粒细胞(ANC)≥1.5*109 / L;
iii. 血小板≥80*109 / L;
b) 肾功能
i. 血清肌酐≤1.5 倍正常值上限(ULN) ;
ii. 肌酐清除率≥40 mL/min(Cockcroft-Gault 公式计算) ;
iii. 尿蛋白≤1+ ;
c) 肝功能
i. 血清总胆红素≤1.5 倍的正常值上限(upper limit of normal (ULN));
ii. 天冬氨酸转氨酶(AST,SGOT)和丙氨酸转氨酶(ALT,SGPT)≤2.5 倍正常上限值(无肝转移) ;
iii. 天冬氨酸转氨酶(AST,SGOT)和丙氨酸转氨酶(ALT,SGPT)≤5 倍 正常上限值(有肝转移) ;
iv. 血清白蛋白≥2.8 g/dL(采血前 2 周内未输注白蛋白);
d) 凝血功能
i. 国际标准比值(INR),或凝血酶原时间(PT)≤1.5 倍正常值上限,或在使用抗凝血剂时 PT 指标可以保持≤1.5 倍正常值上限;
ii. 活化部分凝血酶时间(aPTT)≤1.5 倍正常值上限,或在使用抗凝血剂时 aPTT 指标可以保持≤1.5 倍正常值上限;
e) 甲状腺功能
i. 甲状腺功能无明显异常(患有甲状腺功能减退使用激素替代治疗疾病稳定的患者不应被排除)。
11、治疗前 2 周内未接受过系统性皮质类固醇药物治疗(定义为:剂量>10mg/ 日泼尼松或等效剂量)。若受试者无活动性自身免疫病,允许吸入、局部使用及肾上腺替代疗法使用>10mg/日等效剂量泼尼松。允许眼内、鼻内及关节内注射糖皮质激素。
12、治疗前 2 周内未接受过系统性皮质类固醇药物治疗(定义为:剂量>10mg/ 日泼尼松或等效剂量)。若受试者无活动性自身免疫病,允许吸入、局部使用及肾上腺替代疗法使用>10mg/日等效剂量泼尼松。允许眼内、鼻内及关节内注射糖皮质激素。
13、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必须在首次给药前 72 小时内检测尿妊娠阴性,若尿妊娠阳性或无法确证阴性,需进行血妊娠进一步检测。
14、受试者自愿加入研究,签署知情同意书,依从性好,配合随访。
排除标准
1、既往接受过抗 PD-1、抗 PD-L1、抗 PD-L2 治疗。
2、已知对重组人源化抗 PD-1 单克隆抗体药物及其组分过敏者。
3、研究治疗开始前 4 周内接受过其他抗肿瘤治疗(包括皮质类固醇治疗、免疫治疗)或参与其他临床研究的,或尚未从上次毒性中恢复的(2 度脱发及1 度神经毒性除外)。
4、妊娠或哺乳期妇女。
5、HIV 检测结果阳性。
6、活动性乙型或丙型肝炎患者。活动性乙型肝炎定义为已知(含筛选期)HBsAg 结果阳性且筛选期HBV-DNA 定量≥1000 copies/mL。活动性丙型肝炎定义为已知(含筛选期)HCV-Ab 结果阳性且筛选期 HCV RNA 定量结果高于检测下限。
7、有明确活动性结核病史。
8、伴有临床症状或需要对症处理的胸膜积液或腹水。
9、既往两年内接受系统治疗的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(如使用疾病调节药物、皮质类固醇或免疫抑制药物,例如垂体炎、肺炎、结肠炎、肝炎、肾炎和甲状腺功能亢进或不足等),允许相关的替代治疗(如甲状腺素、胰岛素,肾或垂体机能不全的生理性皮质类固醇替代治疗)。
10、其他可能影响方案依从性或干扰结果解释的严重的、无法控制的伴随疾病,包括活动性机会性感染或进展期(严重)感染、不能控制的糖尿病、心血管疾病(纽约心脏病协会 NYHA 分级定义的Ⅲ级或Ⅳ级心衰、Ⅱ度以上心脏传导阻滞、过去 6 个月内发生心肌梗塞、不稳定性心律失常或不稳定性心绞痛、3 个月内发生脑梗塞等)或肺部疾病(间质性肺炎、阻塞性肺病和有症状的支气管痉挛病史)。
11、治疗开始前 4 周内接受活疫苗接种。
12、既往接受过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或实体器官移植。
13、研究开始(第一次给药)前 1 周内曾接受造血刺激因子,如集落刺激因子、促红细胞生成素等治疗的患者。
14、治疗开始前 4 周内进行过大型外科手术(不包括诊断性的外科手术)。
15、治疗开始前 4 周内进行过大型外科手术(不包括诊断性的外科手术)。
16、既往 5 年内有其它恶性肿瘤病史,但已治愈的皮肤基底细胞癌和宫颈原位癌除外(本条仅适用于第二阶段受试者)。
17、根据研究者的观点,可能会增加参加研究相关的风险、或者可能干扰研究结果的解释的其它重度、急性或慢性医学疾病或精神疾病或实验室异常。
研究中心
北京
四川成都
具体启动情况以后期咨询为准